实证法律分析的本质决定了它的特征:其一是学科交叉性。“法律和社会是互动的、法律存在于行动中而非书本上”的哲学基础,决定了实证法律分析认为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法律的效果当然远不止裁判上的效果,而是法律制定或修改中预设的,颁布后在社会层面、金融市场上、人的行为层面的效果。用以解释法律运行机制和效果的理论也无法止步于法律内部的知识。其二是重视方法和数据质量。正因实际运行机制及效果复杂,实证法律分析天然对数据生成过程、准确推断其实施效果方面“吹毛求疵”。当然,如果不从说服的思维转向循证的逻辑,实证各个层面的本质无从谈起,也就无法深谈技术缺陷了。
由于实证法律分析强调具体社会,本土化是其应有之义,所以中外研究自然是应当存在区别的。毫无差别的主题和知识基础并非上文中外对比的分析预设。但是,本土化应当体现在运用贴合中国社会的具体理论,配合严谨的分析方法对本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非抛弃其本质,借实证之风尚,行他学之实,徒增质疑。
研究者、院校、学术期刊是在学科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决策单位。将时间线拉长到学科发展史上,不难发现,研究方法的兴衰和所处时代面临的问题与这种方法的匹配性联系密切。研究者对方法的赞同或是拒斥,虽常被归于个人的认识和态度,实则与其师承机遇和知识结构更为相关。近代中国的法律建设受德国法的影响较大,其中有清末特殊的社会文化因素影响也有历史的偶然性。正如德国抵制从法学外部视角对法律进行解读的态度,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这种抵制并不天然成为普适的真理。当代的行政国家面临的很多新兴法律领域,例如金融市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都带有明显的专业技术特色,完全以法律内部知识结构去规制的代价可能是很高的。这些领域的调整本质上需要缓谈先验的原理,而应首先在立法(制定标准)和司法(执行标准)时格外注重实际运行的机制及其效果。
一个进步的研究领域对时代和问题不妨采取开放的态度,而开放不仅体现为将新事物作为论述的对象,将其归位到原有的体系内,以原有工具讨论新问题,也可以是正视新特质所适用的研究方法。正如新近兴起的人工智能与法学研究。除了将人工智能当作研究对象,开放更指将其作为研究工具和方法。而人工智能的核心是机器学习,机器学习的本质是统计原理。不真正理解实证法律分析的本质而将其作为另一波风尚追赶,更多的非结构性的数据扩大的也可能是误解。
对实证法律分析的中文同行而言,早期学习、倡导实证法律分析的中文作者一定程度上跳出了当时的框架,将新方法介绍到中文学界,居功至伟。当然更重要的是,随着实证法律分析在中国的普及程度逐渐提高,同行们需要对方法更加重视。选取研究问题只是实证研究的第一步,远非全部。高质量的实证研究不仅在于研究问题适合实证,更在于方法的严谨和适用、数据的质量及其与研究问题的贴合度。虽然目前中文实证法律分析论文的数量已初具规模,但“量”不能定义成功。研究质量经得起推敲,才是学术事业的良心途径。大量论文的发表未必能推动该学术领域的发展,反而可能导致现有研究方法的僵化。假设目前中文学界常见的实证法律分析在结构性上的局限,而使法教义学学者、邻近学科作者、立法者、司法者对实证法律分析的价值产生整体质疑,数量上的增长恐怕起到的也只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