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经济科学

洞见 | 为什么法学实证研究在中国颇受掣肘?

发表时间:2025-12-15 11:18
编者】法学实证研究已有较长历史,学术界和实务界亦认可通过实证分析范式作用于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但迄今为止,该研究范式似乎并未达到应有的高度。
对此,已经多位学者进行过初步分析。
例如,武西锋选取20年来我国会科学各学科的代表性期刊,对其刊载的实证研究成果进行统计比较,结果表明法学实证研究产能不高。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供给不足和需求乏力是制约法学实证研究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缺少必要的实证研究教育训练和充足的数据库,造成了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以期刊为重要载体的研究平台的结构布局、同行评议制度以及学术偏见等不利于实证研究。在此情况下,研究者基于成本考虑更倾向于选择传统的理论研究。增强实证研究的理论化,超越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二元对立,推动二者的实质性融合,是实证研究的未来发展趋势,也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途径。(武西锋. 中国法学实证研究的现实境遇与展望——对法学实证研究产能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J]. 学术论坛, 2025, 48 (02): 122-137.
阳李认为,为什么经济分析范式难以在法学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学科壁垒。经济学是一门具有自身逻辑体系的学科,具有自身的学习课程和培养目标,以国内较为普遍的经济学本科培养方案而言,其专业必修课大致包括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计量经济学等,不可缺少的通识必修课包括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显然,即使要掌握较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方法,亦需花费大量精力。对于法学学科而言,所设置的学习课程显然不包括上述经济学的学习科目,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培养方案(2020)为例,在通识必修课中,不包括高等数学等基础性学科,此外,虽然提供了“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应用”、“数据库管理与应用”、“社会科学大数据分析”等课程,但并未将此类课程纳入必修范畴。也就是说,对于法学科班出身的学子而言,缺乏学习和运用经济分析范式的土壤和氛围。近年来,随着经济学的逐步发展,具体的经济分析方法日益变得更加精细化和技术化。所以,将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就给那些没有基础经济学功底的法学学子、法学教师带来了很多困难。阳李著:《法律的经济分析:基本原理和STATA应用》,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基于此,左卫民教授和詹小平副教授亦分析过其中的原因,并认为法科生数学基础薄弱的特点可能是实证分析尚未得到普及的原因。(左卫民、詹小平,《法律实证研究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
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庄亦在近期撰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详见下文。

Wu HKU, Xiaoping and Liu HKU, John Zhuang. "Constraints i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in China" 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6, no. 3, 2025, pp. 375-393. https://doi.org/10.1515/ajle-2025-2004

【作者简介刘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学士、硕士、博士,芝加哥大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中国司法制度、法律数据分析。著有《机器能取代法官吗?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一书。在相关领域国内外权威期刊(包括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主持承担多个国家科技研发项目,包括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曾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教授“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法律”(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ata Analytics and Law)等课程。参与和主持深圳市大数据研究院法律数据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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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以来,法律经济学领域取得了显著发展,并日益重视实证研究。然而,由于相关知识供给不足和需求有限,经济分析融入现有法律研究框架的进程受到制约。本研究详细分析了制约中国法律经济学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并将该领域的研究分为三大类: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法律的定量分析以及法律法规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研究考察了各研究类别取得的进展,并指出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障碍。

关键词:法律经济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法学研究;实证法学研究

1 引言

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引入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一些开创性著作被翻译出版,经济学分析法律的理论框架也开始传入中国。第一部翻译成中文的《法律经济学》专著于1986年由张玉清出版。此后,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通过中文出版物将美国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引入中国。经济学家在推动这一跨学科领域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自2003年起组织了中国法律经济学论坛,并建立了专门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学者们逐渐超越了仅仅将经济学应用于理论法律研究的范畴,转而关注实际案例的分析,并将法律经济学研究本土化到中国语境中。2000年以后,在朱苏力等学者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具体的法律案例。朱苏力积极倡导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取代传统的教义研究方法。随着定量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广泛应用,学者们也开始运用数据和各种实证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将法律经济学纳入其课程体系。除了翻译自美国的经典教科书外,还出现了一系列由当地学者撰写的新教科书,将经典的经济分析与当地的法律实践相结合。

多年来,法律经济学已逐渐在中国法律经济学领域确立了其独立分支的地位。然而,与美国成熟的法律经济学相比,中国的法律经济学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在学术界的作用也相对有限。这种发展滞后源于多种影响其供求关系的因素。

1.1 供给侧

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大陆法系,深受欧洲,特别是德国法理学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教育强调法典编纂、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逻辑严谨性,优先考虑法律内部的连贯性,而忽视“法外”或社会经济因素。接受大陆法系训练的法学学者往往缺乏开展或理解经济学研究所需的经济学背景,更遑论数学和统计方法。另一方面,经济学家通常从政治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关注与法律相关的经济问题,而非直接探讨实际的法律问题。中国的学术期刊往往高度专业化,各领域的出版物主要由该学科的学者撰写。与美国不同,美国有《法律研究杂志》和《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等期刊为跨学科研究提供平台,而中国类似的期刊相对较少。由于法学学者和经济学学者关注的问题不同,发表的论文领域也不同,这两个学术群体之间缺乏实质性的对话。

1.2 需求方

法律经济学旨在深入探讨规范性问题,高度重视效率这一基本价值,并探索如何通过制定法律和判决案件来实现这一目标。本质上,经济分析将法律视为一种公共政策,并分析其对社会结果的影响。在美国,法官不仅是裁决者,也是政策制定者——法律先例会影响未来的判决,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政策制定形式。所以,对政策制定的深刻理解对于法律从业者至关重要,对法律经济分析知识的需求也十分旺盛。法律经济学在美国的蓬勃发展与美国法院和法官在塑造公共政策方面的影响力密切相关。然而,这种动态在中国和许多其他国家并不那么明显。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往往带有强烈的政策倾向,但却明显缺乏成本效益分析,这很可能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只接受过法律培训,缺乏经济学知识。在地方层面,法官通常不认为自己是政策制定者;他们的工作重点是运用现有法律条文处理个案。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中国的法律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法律条文的文本分析,很少考虑政策制定者的视角。这种有限的实际需求是导致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重视程度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研究旨在描述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现状。它将中国法律经济学领域的现有文献归纳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并考察了每种类型的发展历程及其面临的制约因素。第一种类型是“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即运用经济学概念和模型分析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现象或个案,通常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或博弈论等工具。第二种类型是“法律的定量分析”,即运用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第三种类型是“法律法规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通常由经济学家开展,考察法律、法规和法律改革如何影响更广泛的经济结果。

2 案例分析

法律经济学研究最初是通过案例分析获得学术界的关注。如今,案例分析仍然是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最普遍的形式。与使用复杂的数学或统计工具相比,案例分析的门槛较低,使其更容易被没有经济学专业背景的学者和读者所接受。案例分析主要涉及运用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具体的法律条文、现象或案例。常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基础博弈论和供求分析;这些研究通常依赖于法律经济学中一些基本但重要的概念,例如理性选择、科斯定理、交易成本和外部性,并将它们融入规范性研究中。

20世纪90年代,在经历了十年从美国翻译和引入法律概念的经济分析之后,中国学者开始不再仅仅照搬西方理论,而是将其应用于中国语境中。一些学者开始基于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律理论,而另一些学者则率先将法律经济学应用于具体的法律案例。经济学家率先将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法律现象和案例。例如,张曙光及其合作者自1993年起在《中国制度变迁案例研究》系列丛书中开展了中国法律案例研究。同样,史金川运用法律经济学模型评估了软件盗版的经济影响。随后,以史金川、黄少安、魏健和周林斌为代表的学者将法律经济学概念融入到对不同法律现象的研究中,例如侵权责任、物权、合同和司法程序。最初,由于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法学学者参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程度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批在海外接受过培训或在中国接受过前沿法律经济学教育的新一代学者开始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更为严谨的分析。

尽管已涌现出大量研究成果,但中国法律经济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与中国法律研究的核心,特别是与法律的具体分支领域,联系仍然较为松散。目前,教义法学研究仍然主导着中国的案例分析,法律经济学往往被视为一种替代方法,而非补充方法。许多学者在其著作中不得不为运用法律经济学而非传统的教义法学方法进行辩护。

2.1 法学学者和经济学学者研究兴趣的分歧

作为一门跨学科领域,法律经济学吸引了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但他们的研究方向却截然不同。经济学家,尤其是那些专攻制度经济学、公司金融或犯罪经济学的经济学家,通常致力于通过分析法律现象来解决经济问题。他们的研究遵循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标准方法:识别现象、构建理论模型、提出假设,并用数据检验假设。而法学家则往往采取教义式的研究方法,将法律经济学的概念融入到他们的法律分析中,这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类似,即解释法律条文或运用案例来阐释法律。

这种差异也体现在学术发表上。在中国,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家倾向于在经济学和商学期刊上发表文章,例如《管理世界》、《中国经济季刊》、《制度经济学研究》、《产业经济研究》等,而法学学者则倾向于在传统的法律期刊上发表文章。这两个学科的学者之间鲜有交流,各自发展出相对独立的学术体系,缺乏跨学科对话。

2.2 教义法学研究中的薄弱嵌入性

中国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过度集中于民商法的少数几个子领域,例如物权法、侵权法和合同法。在人格权、家庭婚姻法和继承法等领域,法律经济学研究明显不足,而这些领域恰恰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研究通常遵循美国主流犯罪学框架,例如理性犯罪理论和威慑理论,而很少关注刑法的本土化问题,例如执法和审判成本,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资源分配和协调,而这些问题正是中国刑事司法面临的紧迫挑战。宪法和行政法的研究仍然不足,甚至可以说是空白。程序法的研究则更少。鉴于经济规制与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体系密切相关,相关研究往往更容易采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和数据治理等新兴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分析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因为立法是这些领域面临的首要任务,而相关的理论框架仍不完善。

法律和经济学训练的脱节进一步加剧了经济学家与法学理论研究议程的疏离。由于不熟悉法理学,经济学家往往对一些已确立的法律问题进行重复和冗余的讨论。例如,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一些经济学家将土地使用权视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发展,常常忽略了用益权和所有权之间由来已久的历史区别,而这一区别可以追溯到前现代中国。法律和历史学界都对这一区别进行了深入研究。这种脱节可归因于法学和经济学学者训练和教育背景的差异。在中国,法学和经济学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学科,交叉培训有限,导致经济学家常常忽视法律研究的实际需求领域。法学研究本质上是实践导向的,它通过分析案例法来推导出可广泛适用于未来案例的规则。从经济角度进行的研究,如果忽视了法律理论的主要关注点,并且未能解决法律学术中的关键问题,那么它很可能在法学界继续处于边缘地位。

然而,一些学者通过同时涉猎这两个领域来弥合这一鸿沟。值得一提的是丁和桑与戴的研究,他们运用经济学方法探讨了更具实际意义的法律问题,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标准的适用。这些研究有效地回应了法学研究中的现实问题,并得益于作者对法学领域分析框架和相关讨论的熟悉。

2.3 未成熟定位

该领域许多学者倡导法律经济学的本土化。例如,中国展现出独特的监管模式,包括政府对市场的显著干预、与土地征用和拆迁相关的实践以及一系列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土地产权裁决。目前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运用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来解释这些现象,但往往将其视为孤立或异常的个案,缺乏对具体情境的理解和进一步的理论概括。因此,这些研究既没有推进现有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也没有系统地阐释独特的“中国特色”。例如,赋予农民财产权的政策,特别是将所有村民视为集体来管理其权利的做法,为探讨集体所有制下的法律与经济动态提供了背景。然而,学者们尚未构建和探索这一框架如何指导集体所有制动态的研究,以及政策设计如何建立机制来减轻集体所有制带来的不利影响。这种缺乏深入分析的情况导致未能吸引更广泛的学术关注,未能有效地叙述中国的历史,也未能构建一个阐明中国法律现象的框架。

3 法律的定量分析

法律的定量分析通常运用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来分析具体法律的运作情况,尤其关注法律在现实世界中的应用,例如法官如何实际适用法律、如何判决案件以及他们如何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具体方法包括基础统计分析、回归分析以及一些因果推断技术,例如实验室实验和自然实验方法。

在法学学者中,白建军是最早系统地将定量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的学者之一,强调了实证分析的重要性。法学学者周林斌撰写了一系列关于实证法经济学的入门文章,倡导从理论转向实践,推动定量方法的应用,并呼吁建立一门专门的学科。周林斌还运用统计方法开展了初步的实证研究。经济学家也加入了这场法学研究的实证革命,逐步为该领域贡献了关于制度成本、监管执行和犯罪决定因素等主题的实证研究。

随着其他学科的学者进入该领域,他们的研究课题从对法律的描述性分析扩展到跨学科问题,研究重点也从法律文本转向法律程序中个人的行为以及法律机构的治理逻辑。近年来,在法律经济学行为主义革命的引领下,中国法律经济学学者开始研究个体偏离传统法律经济学理论理性假设的情境。

与第一类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同,定量研究通常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以法律数据为证据,检验特定学科的理论,包括法律理论、社会学理论、经济学理论和行为学理论。这种实证研究探索了传统法学研究尚未涉及的领域,因此无需融入主流法学研究或“取代”现有的研究范式。然而,这也使得这类研究始终处于法学研究的边缘,缺乏与该学科核心的有效对话。

3.1 方法论缺陷

许多法学学者开展的实证研究都属于描述性统计分析,缺乏理论深度和方法论严谨性。自实证研究概念兴起以来,涌现出大量实证论文,其中许多论文仅仅利用司法判决数据来探讨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方式或特定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更像是统计报告,而非提供实质性的理论贡献。许多研究还混淆了相关性和因果关系。这通常是由于法学学者在社会科学方法论方面的正规训练不足所致。

3.2 学科碎片化和研究重点分散

该领域的学者拥有多元化的学术背景,涵盖广泛的学科领域。他们的研究成果也发表在多个领域的期刊上,包括金融学、公共政策、政治学、社会学和犯罪学。例如,金融学者探讨公司法和金融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际的合规情况。政治学者研究司法机构的治理逻辑以及司法机构更广泛的政治影响。法律与社会学者则考察法律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互动。犯罪学家和刑法学者探讨了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和司法判决的各个方面。

这种跨学科方法无疑拓展了法律研究的范围。然而,由于这些研究与传统的法律研究方法和框架不符,因此受到法律界的关注有限,往往处于边缘地位,被视为跨学科研究而非核心法律学术研究。

4 法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

对中国法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源于经济学,特别是发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这类研究并不关注传统的法律问题,而是试图探索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经济理论中,法治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基石。然而,中国的情况却有所不同。作为一个威权国家,中国长期以来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其法律体系不发达,深受政治力量的影响,且易受地方政府的把持,导致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的法治体系薄弱。尽管存在这些局限性,中国仍然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发展,从而产生了令人费解的“无法治发展”。这一悖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研究人员以中国为例,探讨了法律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对经济学家而言,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威权政权可能出于战略动机,有选择地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效率。鉴于中国近年来对“法治”的政策重视,相关文献探讨了近年来法律制度的加强如何影响经济发展。这些研究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法律在经济发展中是否以及如何发挥作用。

该领域的主要研究课题包括:(1)旨在提高司法独立性、摆脱地方政府控制的近期司法改革;(2)监管力度加大,尤其是在环境领域;以及(3)近年来反腐败运动的兴起。这些研究背后的制度发展是更广泛的“依法治国”改革的一部分,中央政府通过法律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的控制。

对法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主要由经济学家开展,与主流经济研究密切相关,与中国法律界的对话较少。这些研究通常采用严谨的实证方法,具有数据集庞大、数据处理细致、识别设计严谨等特点。

4.1 数据驱动而非问题驱动

该类别中的相当一部分研究聚焦于法律改革,尤其是司法改革。许多研究将法律改革视为政策冲击。例如,一些研究采用事件研究或双重差分法框架来分析设立专门法院的影响。尽管这些研究通常得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结果,但该领域的专家很容易质疑其结论,质疑因果推断的有效性或支撑因果关系的机制。尽管此类研究数量众多,但由于其研究范围狭窄且缺乏理论深度,往往难以推动学科发展。

这项研究存在一种数据驱动的倾向,学者们主要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来选择研究问题,机会主义地利用改革环境,并挑选那些能产生显著统计结果的变量。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中国公开数据的匮乏,这使得学术界的研究关注点局限于非常特定的子集。此外,中国的法律变革通常要么是内生的,要么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这使得因果推断难以满足要求。学者们往往依赖于在特定地区试点的一小部分法律改革作为外生冲击。这种方法缩小了研究范围,并导致已开展研究缺乏多样性。

4.2 关于数据可靠性和可用性的问题

许多研究依赖于公开的司法文件,因为这是目前法律领域最全面、最广泛的数据集。司法文件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政府文件公开规模最大的一次。然而,中国的官方数据长期以来因可能被操纵而备受诟病,司法文件数据也存在选择性披露的问题。据官方消息,具有“腐蚀性社会影响”的文件可能会被隐瞒。此外,不同案件类型的披露率也存在差异,导致数据选择偏差。不过,近期的一些研究已成功开发出解决选择性披露问题的方法。

更为实质性的问题在于缺乏涵盖整个司法程序的全面可靠数据。例如,中国的犯罪记录对国内学者而言是无法获取的,这限制了刑法和犯罪学研究的范围和深度。另一个例子是立法研究。参与立法的各利益集团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过程完全不透明。尽管在法律修订过程中会正式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往往会收到数百万条反馈,但这些公众意见和建议却不对外公开,使得研究公众情绪、法律意识以及制度与社会互动关系变得不可能。

近年来,可用于法律研究的数据日益匮乏,使得实证研究更具挑战性。中国的司法透明更像是一场运动式的政策,而非一项长期承诺。自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放弃了透明化,导致司法文件的公开程度急剧下降。因此,2020年后的司法数据往往被认为缺乏代表性,许多研究因此避免使用这一时期的数据。

5 结论与讨论

总体而言,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证层面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就案例研究而言,由于缺乏与中国法理框架的融合,以及跨学科对话的不足,导致相关研究在法律和经济学领域往往被边缘化。对法律的定量分析受到方法论缺陷和跨学科性的制约。而对法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则因公开可靠的司法数据匮乏而进一步受阻。许多研究过于狭隘地聚焦于现有数据所限定的主题,导致在探讨根本性的法律和经济问题时缺乏多样性和深度。

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学术界和政策制定界仍将难以获得更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这一研究方向通常无法产生普遍适用的实践规则,往往被视为一种理论活动,其表演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只要法律教育、研究和实践仍然以教义研究为主导,这种边缘化局面就可能持续下去。

然而,法律经济学分析是一门极具启发性的学科,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这些学者不断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中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数据驱动的政策制定和公共治理。显然,包括法学界在内的中国学术界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数据驱动和实证研究。这些趋势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定量研究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此外,对于实证研究者而言,中国近期旨在加强法治的大规模法律改革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领域。尽管获取中国司法原始数据的途径有限,但数据抓取和挖掘技术的进步使得学者能够从其他来源构建专有数据集。例如,中国的社交媒体平台就蕴藏着丰富的潜在信息。张和潘利用中国公开的社交媒体数据推断集体行动事件。同样,刘、彭、王和徐近期的研究利用司法部公开的律师信息,并结合法院判决中法官和律师的信息,构建了一个关于中国“旋转门律师”的综合数据库,并考察了他们对司法判决和社会公平的影响。这些研究凸显了中国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潜力。我们认为,这一领域既充满挑战,也蕴藏着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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