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经济科学

法学实证 | 法庭上的裙带关系:政治干预与司法改革

发表时间:2026-04-16 21:45来源:蔡洪滨等
【编在中国,尽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来自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干预”曾是一个顽疾。干预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地方党委和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司法过程的直接介入,也有法院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行政化干预。这些行为曾被视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次司法改革力图破解的难题。

为切断不当干预的链条,近年来中国推出了一系列深刻的司法改革措施,核心是通过制度性改革,为法院构筑“防火墙”。其中,关键举措包括: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去地方化”削弱基层行政力量对法院的直接控制;以及推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强化法官个人在案件裁判中的权责,减少内部的行政化审批。这些改革并通过“全程留痕”和“强制记录”等要求,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从效果上看,这些改革取得了进展,但挑战依然存在。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极大地提升了审判效率和司法专业性。同时,对干预行为的记录和追责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中央政法机关也持续通报典型干预案例,体现了制度执行的力度。另一方面,有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法院在办公用地、警力安保等日常运转上仍需依赖地方政府,地方党政机关仍能通过非正式渠道对司法产生“残余”影响。更有研究指出,为了规避政治风险,法院系统有时会策略性地将“政治敏感案件”从审判流程中剥离,这虽在一定程度上保全了司法常规运作的专业性,但也反映了司法自主性与政治现实之间复杂的平衡。总体而言,相关改革构建了防止干预的制度框架,但如何彻底根除深层次的行政与地方依附性,仍是未来司法制度建设需要长期面对的深层课题。

那么,对于中国法院系统中存在的政治干预问题,以及司法改革对减少这种干预的效果如何,能否通过量化的方式进行研究?

来看这篇顶刊的分析。

【来源Hongbin Cai, Heng Chen, Yuyu Chen, Sisi Zhang,Cronies in the courtroom: Political interference and judicial reforms《法庭上的裙带关系:政治干预与司法改革》,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Volume 25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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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洪滨(1967年11月—),江西景德镇人,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济及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及经济学讲座教授。1988年考入武汉大学数学系,后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于斯坦福大学获博士学位。同年起任教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2005年回国加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历任应用经济系主任、副院长,2010年12月出任院长。2017年1月13日卸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同年7月转任香港大学经济及工商管理学院院长至今,是首位进入香港大学管理层的内地学者。

研究聚焦博弈论、产业组织及中国经济,在《美国经济评论》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2011年当选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士。曾发起留美中国金融学会,并长期担任中国石化等企业独立董事(2009年起任光大银行独立董事,2018年5月起任中国石化独立董事)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并任第十二届北京市政协委员。任港大院长期间推动产学研合作,主导学院在UTD全球商学院研究排名中位列亚洲第一,并深化与毕马威等机构的人才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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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通过分析2014至2019年间中国企业间约157万份司法判决,揭示了地方领导人通过政治干预为关联企业谋取诉讼优势的现象。研究发现,与市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存在关联的企业在商业诉讼中获胜概率显著高于无关联企业(分别高出约3.81和2.82个百分点),而与市长的关联影响较弱。司法改革方面,巡回法庭制度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有效降低了关联企业的诉讼优势(降幅达三分之二),而庭审直播改革因关联关系隐蔽性未显现显著效果。

论文进一步阐释了巡回法庭减少司法偏袒的机制:通过提供更便捷的上诉渠道和最高法院监督,增加了地方官员与法官干预司法的成本与风险。相比之下,庭审直播虽提升透明度,但因政治联系隐蔽性难以被公众监督,故未能有效遏制司法偏袒。研究强调,理解制度弱点根源是设计有效改革措施的关键,并指出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巡回法庭)比依赖信息技术和公众监督的机制(如公开审判)在减少政治干预方面更为有效,为发展中国家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一、导论

在发展中国家,制度质量直接影响经济表现,而法院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石,其独立性对保障财产权、执行合同至关重要。然而,许多国家的法院系统存在系统性偏袒问题——地方官员通过非正式渠道干预司法,为关联企业谋取利益。这种“关系型偏袒”具有隐蔽性:官员不直接干预案件,而是通过私人关系影响法官判断,导致腐败行为难以被实证追踪。本文以中国为研究对象,通过157万份企业间诉讼数据(2014-2019年),首次量化分析了市政领导与企业关联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填补了该领域实证研究的空白。

研究构建了包含诉讼双方、案件结果、官员任期等变量的面板数据集,重点关注企业与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市长的关联关系。通过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控制企业、法官、时间固定效应,研究发现:与市委书记关联的企业在诉讼中获胜概率提高3.81个百分点,与政法委书记关联的企业提高2.82个百分点,而与市长关联的企业无显著影响。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职位在司法系统中的实际影响力——市委书记作为地方“一把手”,其干预能力最强。进一步分析显示,政治联系的影响在高诉讼金额案件中更为显著,表明企业在重大利益面前更倾向于寻求政治庇护。

为验证司法改革的效果,研究对比了巡回法庭制度与庭审直播改革。巡回法庭通过设立跨区域法院、引入最高法院监督,有效削弱了地方官员对地方法院的干预,使关联企业诉讼优势降低三分之二。其机制在于:外部监督提高了干预的“成本-风险”比,迫使官员收敛行为。而庭审直播虽提升了透明度,但因关联关系隐蔽、公众监督能力有限,未能显著减少司法偏袒。研究强调,有效改革需针对腐败行为的根源——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比依赖公众监督的技术手段更有效。这些发现为发展中国家设计司法改革提供了关键经验:理解制度弱点、设计针对性监督机制是提升司法公正的关键。

二、背景介绍

中国司法体系与党的组织体系深度融合的历史可追溯至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确立了“党领导司法”的基本原则,形成“政法委—法院”的双重管理体制。截至2021年,全国法院体系呈现“四级两审制”特征:3087个基层法院、416个中级法院、33个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构成垂直管理体系。中国地方法院同时受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双重领导。市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司法的核心机构,掌握法院人事提名、案件协调等关键权力。这种“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虽保障了党的绝对领导,但也导致司法独立性不足——地方官员可通过政法委干预案件,形成“关系型司法偏袒”。2014年启动的司法改革正是针对这一痛点,通过设立巡回法庭、推行法官责任制等措施,试图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提升司法公正性。

巡回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标志性举措,其制度设计体现了“自上而下监督”的改革逻辑。自2015年起,最高法院在深圳、沈阳等六地设立巡回法庭,每个法庭管辖3-5个省份的重大案件。巡回法庭法官由最高法院直接任命,实行“定期轮换制”,避免与地方形成利益关联。其职能不仅包括审理跨区域重大行政、民事案件,更承担“监督者”角色——通过受理当事人申诉、检查地方法院案件质量,形成对地方法院的外部约束。例如,某省高级法院对一起涉及地方国企的合同纠纷作出不公判决后,当事人向巡回法庭申诉,最终由最高法院直接提审改判,有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垂直监督”机制显著提高了干预司法的成本,使地方官员在干预案件前需权衡“被最高法院发现”的风险,从而减少司法偏袒行为。

中国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则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企业间合同纠纷常通过“协议管辖”约定争议解决地点。然而,实践中跨地区企业的诉讼常面临“主场优势”困境——被告所在地法院可能因地方保护主义作出偏向本地企业的判决。以某省两家企业合同纠纷为例,原告(外地企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后,因地方官员干预,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上诉至巡回法庭后,最高法院通过调取原始证据、核查审判程序,最终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这一案例凸显了巡回法庭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中的关键作用。此外,司法改革还通过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等措施提升透明度,但如前所述,这些技术手段因关联关系隐蔽性效果有限。因此,巡回法庭的“垂直监督”机制仍是当前最有效的改革举措,其经验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在党的领导下提升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

三、数据

研究团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2014-2019年间约2534万份原始民事判决书,构建了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的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采用自动化爬虫与人工校验相结合的方式,首先通过关键词过滤排除刑事、行政等非民事案件,再利用正则表达式提取案件编号、审判日期、当事人信息等结构化字段。

针对企业间诉讼的识别,研究团队开发了基于企业名称特征的分类算法——通过识别名称中“公司”“集团”“厂”等后缀及“有限责任”“股份”等关键词,从2311万份有效案件中筛选出157.6万份企业间诉讼样本。数据清洗阶段重点处理了信息缺失问题:对缺失当事人注册地的案件,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数据库进行补充;对审判日期异常的案件,通过法院官方网站验证。最终形成的高质量数据集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特征、法院信息等200余个变量,为后续分析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量化企业与官员的政治关联,研究团队构建了包含337个城市主要官员(市委书记、市长、政法委书记)的简历数据库。关联变量设计采用“地理-教育-职业”三维匹配法:首先通过官员出生地、高等教育地、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的空间重叠性判断关联;其次通过官员任期与企业诉讼时间的时间重叠性验证关联时效性。例如,若某市委书记在2015-2018年间任职,且其出生地与企业注册地相同,则该企业被标记为“与市委书记关联”。此外,研究还引入“官员更替”作为外生冲击,通过比较官员更替前后企业诉讼结果的变化,排除内生性干扰。变量构建过程中,研究团队通过交叉验证确保准确性——例如,通过比对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官员简历与第三方数据库信息,修正了约5%的官员任期错误记录。

在完成变量构建后,研究团队通过“企业-官员-案件”三级匹配将数据整合为结构化面板数据集。匹配过程中采用模糊匹配算法处理企业名称变更、官员姓名同音等问题,最终匹配成功率达98.7%。描述性统计分析显示:样本中合同纠纷占比65%,知识产权纠纷占12%,其他类型占23%;原告平均律师数量为2.1人,被告为1.8人;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83天,其中基层法院平均120天,中级法院240天。进一步分析发现:与市委书记关联的企业在合同纠纷中胜诉率提高4.2个百分点,在知产权纠纷中提高3.5个百分点;政治关联的影响在诉讼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中更为显著,表明企业在重大利益面前更倾向于寻求政治庇护。这些特征分析不仅验证了数据的有效性,还为后续实证研究提供了关键参考依据。

四、地方偏袒与诉讼结果

本部分通过构建“企业—官员关联指数”量化企业与地方官员(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市长)的关联强度。指数设计融合了官员出生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企业注册地的空间重叠性,以及官员任期与企业诉讼时间的时间重叠性。基于157万份企业间诉讼数据,研究发现:与市委书记关联的企业在诉讼中胜诉概率提高3.81个百分点,与政法委书记关联的企业提高2.82个百分点,而与市长关联的企业无显著优势。这种差异源于不同职位官员的权力边界——市委书记通过政法委直接干预司法,政法委书记通过法院系统内部渠道影响判决,市长则主要关注经济事务。进一步分析显示,关联优势在高诉讼金额案件中更为显著:在1000万元以上案件中,与市委书记关联的企业胜诉概率提高5.1个百分点,表明企业在重大利益面前更倾向于寻求政治庇护。

研究通过“案件类型—法院级别—地区特征”三维框架分析关联优势的异质性。

在合同纠纷中,关联企业胜诉优势达4.2个百分点;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达3.5个百分点;在其他类型案件中,优势较弱。法院级别方面,基层法院中关联优势更显著,中级法院次之,高级法院无显著优势,反映基层法院受地方干预更严重。地区特征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关联优势更明显,表明司法独立性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机制验证方面,研究通过“官员更替”作为外生冲击,发现当市委书记更替时,原关联企业的诉讼优势显著下降,排除了企业固有特征对结果的干扰。此外,研究通过引入“法院固定效应”控制法院特征对结果的干扰,确保结论的稳健性。

为确保结论的稳健性,研究团队进行了多项检验:通过定义“强关联”(如官员亲属担任企业高管)和“弱关联”(如官员出生地与企业注册地相同),验证了关联效应的一致性;通过引入“时间固定效应”控制宏观经济波动对结果的影响;通过“安慰剂检验”验证了关联优势在非诉讼场景中不存在。此外,研究还分析了巡回法庭制度对关联优势的影响——巡回法庭的引入使关联企业胜诉概率降低三分之二,表明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遏制了司法偏袒。这些发现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关键政策启示:通过设立跨区域法院、推行法官轮岗制、加强司法透明度建设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政治干预,提升司法公正性。研究结论不仅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设计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五、巡回法院与基于关系的偏袒

本部分通过广义双重差分模型(DID)系统评估巡回法庭改革对关系型偏袒的影响。研究利用巡回法庭设立的时间(2015-2017年分两批设立)和空间(覆盖31个省级行政区)差异构建准自然实验,发现巡回法庭设立后,与市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关联的企业诉讼优势显著下降,降幅达67%。事件研究模型进一步验证了平行趋势假设——在巡回法庭设立前,处理组(受监督法院)与控制组(未受监督法院)的诉讼优势无显著差异,排除了预趋势干扰。为排除巡回法庭设立地点选择的内生性,研究对比了首批(深圳、沈阳等)与第二批(南京、郑州等)设立巡回法庭的省份,发现改革前各省份的关系型偏袒影响无显著差异,支持了改革的有效性。此外,研究通过“安慰剂检验”随机分配巡回法庭设立时间,发现虚假改革无显著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因果推断的可靠性。

研究通过构建“巡回法庭—地方法院距离”变量,深入分析地理邻近性对监督效果的影响。结果显示,巡回法庭与地方法院的距离每增加100公里,监督效果减弱15%。这一发现支持了“监督活动的地理成本”假说——巡回法官需定期赴地方审理案件、处理信访,距离增加会提高旅行成本和时间成本,降低监督频率和强度。为验证这一机制,研究采用“placebo距离测试”,随机分配巡回法庭与地方法院的距离,发现虚假距离变量无预测能力,证实了地理邻近性的关键作用。此外,研究还分析了不同案件类型中的异质性:在合同纠纷中,地理邻近性的影响更为显著,表明巡回法庭在复杂案件中更能发挥监督作用;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影响相对较弱,可能与案件专业性较强、地方保护主义动机较低有关。

与庭审直播等“透明度改革”相比,巡回法庭通过“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督”更有效地遏制了关系型偏袒。庭审直播虽能提升透明度,但企业与官员的关联往往隐蔽,公众难以通过直播发现并监督。而巡回法庭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介入、跨区域审判、信访处理等机制,形成了对地方官员和法官的直接威慑。研究进一步指出,巡回法庭改革的成功经验为发展中国家司法改革提供了关键启示:首先,应优先设计“垂直监督”机制,通过上级法院直接监督下级法院,减少地方干预;其次,需结合“信息技术”与“制度设计”,例如在巡回法庭中引入电子卷宗、在线审判等技术支持,提升监督效率;最后,应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改革效果,及时调整改革策略。这些政策启示不仅适用于中国,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升司法公正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六、讨论:司法改革的效果

本部分通过实证数据揭示了两种司法改革路径的显著差异。巡回法庭制度作为“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机制,通过设立跨区域审判机构、引入最高法院直接监督,使关联企业诉讼优势降低67%。其核心机制在于:巡回法庭不仅处理上诉案件,还负责受理地方法院的申诉(即“信访”),形成对地方司法的直接威慑。例如,某省高级法院对一起涉及地方国企的合同纠纷作出不公判决后,当事人向巡回法庭申诉,最终由最高法院提审改判,有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相比之下,公开审判制度虽通过庭审直播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但因政治联系的隐蔽性(如官员亲属担任企业高管、私下利益交换等),公众难以通过直播发现并监督司法偏袒。研究显示,在巡回法庭覆盖的地区,关联企业胜诉概率下降三分之二,而公开审判改革仅提升透明度指标,未显著减少司法偏袒。这种差异表明,改革效果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干预成本”机制——巡回法庭通过增加干预的“风险-成本”比抑制偏袒,而公开审判仅改变“可见性”不改变“隐蔽性”。

巡回法庭的有效性源于其“外部监督+动态轮换”的双重机制。首先,巡回法庭法官由最高法院直接任命并实行定期轮换,避免与地方形成利益关联,削弱了“关系型偏袒”的生存土壤。其次,巡回法庭通过“申诉渠道下沉”直接接触当事人,减少了地方官员干预的空间。例如,巡回法庭在处理跨省案件时,可直接调取原始证据、核查审判程序,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直接监督。而公开审判的局限性在于“监督的不可观测性”——尽管庭审过程公开,但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如证据采信标准、法律适用逻辑)仍难以被公众有效监督。此外,政治联系的隐蔽性使公开审判难以触及偏袒的核心。研究通过“官员更替”实验进一步验证了这一机制:当市委书记更替时,原关联企业的诉讼优势显著下降,表明偏袒行为高度依赖官员个人权力,而非制度性安排。这种发现为理解“制度弱点根源”提供了关键视角——有效改革需针对偏袒的“隐蔽性”和“个人化”特征设计监督机制。

本文的结论为发展中国家设计司法改革提供了三方面启示。首先,应优先采用“垂直监督”机制(如巡回法庭),通过上级法院直接监督下级法院,减少地方干预。这种机制在司法独立性较弱的国家尤为有效。其次,需结合“信息技术”与“制度设计”:在推广公开审判的同时,应配套建立“司法审计”制度(如定期审查法官审判记录、关联企业诉讼档案),以监测隐蔽的偏袒行为。最后,需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改革效果并调整策略。例如,中国在巡回法庭改革后,通过引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如上诉率、改判率),持续监测改革效果,确保制度适应司法环境变化。这些启示不仅适用于中国,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升司法公正性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研究强调,理解制度弱点的根源是设计有效改革的关键——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比依赖公众监督的技术手段更有效,而持续评估与调整则是确保改革长期有效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