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经济科学

论坛 | 第二届“法经科学”杯法学论文大赛暨青年学术论坛圆满落幕

发表时间:2026-04-19 10:38来源:《法律和经济科学》编辑部
2026年4月18日,第二届“法经科学”杯法学论文大赛暨青年学术论坛在四川省成都市圆满举行。本次论坛由《法律和经济科学》编辑部主办,汇聚了来自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连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辽宁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黑龙江大学、甘肃政法大学、新疆政法学院等数十所高校的学子,以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都江堰市公安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四川祥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代表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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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开始后,成都中医药大学张龙成教授代表《法律和经济科学》编辑部向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向出席本次论坛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青年是社会生态中最具活力、最富创造力的群体,期待在这里看到青年思想的交锋、观点的碰撞。创新是学术的灵魂,一篇好的论文不仅在于辞章的工整,更在于能否提供新知、启迪思考。本次大赛收到的众多作品选题新颖、方法多样、视角独特,让我们看到了法学研究未来的无限可能。交流是进步的阶梯,论坛不仅是评选,更是思想的集市。希望各位在倾听与对话中拓宽视野,在切磋与争鸣中收获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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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旨演讲环节,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对虚拟货币处置中的法理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保全体系是一种以证据保全为中心的刑事保全制度体系,其可以借助没收物与证据物之间的竞合而附带发挥部分财产保全的功能。但随着涉虚拟货币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兴起,这种功能单一的刑事保全体系已经在实务中充分暴露出财产保全功能不足的问题,故而应增设保障没收执行的扣押以及针对没收物原物之替代物的假扣押制度。基于对被保全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对于“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虚拟货币,办案机关可以对其先行处置。针对虚拟货币的实体处置,即虚拟货币是否应返还或退赔而言,在涉虚拟货币的非法集资、诈骗、盗窃等案件中,应当将虚拟货币返还被害人。而在涉虚拟货币的非法传销、行受贿以及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案件中,因为被害人给付或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对此则不应当返还或退赔。针对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在境外处分虚拟货币的行为有规避现行法律的嫌疑,对此,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法特别授权的方式赋予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在境外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变现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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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伦刚教授就法学论文的创新展开了思考,认为创新是论文内在灵魂,表达是外在呈现,二者既独立又关联。思想重于表达,但表达亦独立于思想。其价值体现在思想与表达的辩证关系中。具体而言,创新表达包含四大要素:清晰明确的研究问题、全面的文献综述、有力的论证结论及结论命题的理论对话。这些要素构成“守旧求新”框架——研究问题与文献综述体现守旧,确保研究根基与传承;论证结论与理论对话追求创新,展现研究突破与贡献。该框架为法学论文创新提供相对固定的最低要求表达标准,促进学术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平衡,推动法学研究迈向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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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坛主旨报告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孔昱棋聚焦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中的时间控制问题,将其划分为公开时机、公开期限与撤回期限三个要素。作者认为,公开时机具有保障时效性、证立确定力、限制恣意性的功能,但因技术可行性与社会效果考量不宜在法律中统一规定,而应基于监督型、警示型、制裁型三类公开目的由行政机关裁量。公开期限虽在立法技术上可行,却因本体论资格不足与立法者利益考量未被《行政处罚法》纳入,当前制度存在碎片化与冗余化问题,亟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设置统一的二元式期限框架。撤回期限已入法,但面临“三日”可延展至十日的数字欺骗性与多元载体导致的效果异质性困境,应补充最长七个自然日的上限,并确立“删除式撤回为主、标注式撤回为辅”的统一撤回模式。全文强调时间要素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研究中的独立方向,需通过精细化制度设计实现控权保民与提质增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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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本科生张珺瑶以2020年以来30件代驾司机与平台的劳动争议案例为样本,实证分析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否定劳动关系成立,法院仍以传统从属性理论为核心,采用“从属性+要素式”认定思路,未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作出回应。网约工面临交通事故损害救济难、报酬与押金权益缺乏保障、算法管理隐蔽控制等现实困境。优化保护的原因在于民法一般规则保护的局限性与传统劳动法制度适配的结构性障碍。对于学界“二分法”与“三分法”的争议,作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宜引入第三类劳动者,而应在坚持二分法框架下进行制度优化:一方面优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引入“技术从属性”,采用事实优先原则和多要素综合认定,以丧失自主经营为核心标准谨慎认定劳动关系;另一方面针对平台用工专门立法,扩展个别劳动权益,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险保障机制,并引入数据法规制算法管理,从而实现网约工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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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杨雨婷基于S省检察机关2021-2025年司法数据,实证分析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实践样态,发现其呈现规模阶段性波动、启动前置化(未经退查直接撤回占比近60%)、案件高度集中于诈骗、帮信、危险驾驶等证据复杂或定性存疑罪名,并与“挂案”问题深度交织。根源在于立法规范缺失,导致检察监督权虚置与侦查权隐性扩张,程序运行呈隐蔽的行政化审批模式,排除当事人参与。为纾解困局,应从根本上明确撤回移送作为“需经检察监督批准的程序回转申请”之法律属性,严格限定实体条件(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构建以听证为中心的诉讼化审查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权与异议权,并建立附条件决定、信息化动态监管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闭环监督链条,从而将程序倒流纳入公开、参与、规范的法治轨道,真正实现优化审前程序、保障诉讼权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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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伦刚教授对上述汇报论文分别进行了详细而颇具针对性的点评,并提出论文在样本选择时点、案例导入和理论承接和探讨方面的完善建议。
上午的主旨演讲和报告结束后,下午开始分论坛一和分论坛二的探讨与交流。

分论坛一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范可欣研究了侮辱型网络暴力反击行为能否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出侮辱型网暴具有持续性、扩散性,传统正当防卫植根于物理暴力场景,存在适用空白。规范层面,《刑法》第20条中“其他权利”可扩张解释涵盖人格权,侮辱型网暴属于“不法侵害”;比较法上,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承认人格法益防卫。法理层面,以法权本位证成防卫权正当性,网络持续侵害满足“正在进行”要件,反言论法则为言语领域防卫提供理论支撑。防卫限度上,区分遏制权与致损权:当遏制权被压制时,可转化为致损性反击,但需以社会相当性与比例原则限制,防止权利滥用。最终提出,应在数字时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平衡权利保护与网络秩序,实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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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硕士研究生卢敏莉系统分析了CPTP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及其对中国数据治理的挑战。CPTPP确立数据自由流动原则与禁止本地化要求,相较于RCEP和DEPA标准更高。我国现行数据监管以风险防控和前置审查为导向,与CPTPP存在理念冲突,具体表现为:数据本地化措施过严、分类分级标准模糊、难以有效援引公共政策与安全例外条款、监管职能分散。为对接CPTPP规则,我国应构建“安全可控的数据自由流动”立法环境,通过负面清单与白名单限缩数据本地化范围,推广数据脱敏与跨境验证等替代方案;细化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借鉴美国CUI制度建立多层级目录;明确数据安全属于基本安全利益,完善例外条款适用论证;并设立跨部门统一的数据监管机构。这些改革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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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戴恒针对非法行医罪“2+1”入罪模式(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中的司法误区,提出“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原则”。当前实务存在将两次行政处罚直接等同于构成犯罪的简化倾向,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非法行医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卫生与人身安全,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行政处罚仅针对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持证医生(如乡村医生)超范围或异地行医属于“有证违规”,即便被多次行政处罚,也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若造成严重后果,应优先考虑以医疗事故罪追责,或通过行政、民事途径解决。文章强调,行政处罚次数只能证明“屡教不改”的主观恶性,不能替代对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应摒弃“罚二进一”的机械司法,贯彻刑法谦抑性,实现行刑衔接中的公正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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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龙玉对《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近八年后的成效展开了系统性调研,基于文献研究、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从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性、实效性、协调性、规范性、公众知晓度、本地化特征八个维度进行评估。调研发现,《条例》在制定时必要且及时,为兰州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法治基础,但实施中暴露出地方特色不突出、部门名称滞后、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未对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分级分类管理、公众知晓度低(63%完全不知)、配套措施不足等问题。同时,国家“无废城市”建设、“双碳”目标及上位法更新对地方立法提出更高要求。报告建议突出兰州地理与治理特色,更新执法部门名称,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与联合执法机制,对车辆实施分级分类动态限行,全方位加强普法宣传,完善财政补贴与充电设施等配套政策,并建议将法规标题修改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更科学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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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办副主任罗向鸿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剖析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对被告人质证权的三重侵蚀:“人的缺席”使同案犯庭前笔录垄断证据,“事的割裂”导致事实认定碎片化,“权的落空”造成辩护实质无效。分案审理已从例外异化为常态,根源在于立法规则供给不足(《刑诉法解释》第220条标准模糊、程序缺失、救济虚无)、“侦查中心主义”残余使审判权被动确认侦诉分案、以及司法绩效考核过度推崇“诉讼经济”压倒程序公正。为此,主张确立“并案为原则、分案为例外”的理念重构,构建由法院主导的刚性程序控制:严格限定分案法定情形并明确举证责任,通过庭前会议对抗性审查并作出说理裁定,赋予当事人即时上诉权;在确需分案时,强制关键同案犯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庭前笔录排除证据资格,并严格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通过理念、程序、权利三位一体的规制,实现保障与效率的理性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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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沫究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中前案生效裁判在后案中的证据定位与效力,认为前案生效裁判不具有既判力或预决效力,因其违反既判力相对性、不当加重被告方举证责任且存在未审先判风险;其应定位为书证中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证明力但非免证事实。后案审理中,法院必须对前案生效裁判进行审查判断,包括前案程序是否权威(如简易程序证明力较低)、诉讼参与权是否充分保障、是否符合共犯从属性原理。其证明效力范围限于:前案同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案件基本客观事实、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罪名认定;但不对后案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发生证明效力。若后案出现或排除足以影响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或当事人对前案证据提出充分理由的异议,后案应重新评价事实,确保准确认定。这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保障质证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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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肖旻雨通过对2023年至2025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1722个有效样本),揭示了现行信息三分法(敏感、重要、一般信息)在司法实践中总体得到认可,但存在两大困境:一是生物识别信息、地址信息、房产信息等具体类型分级认定不明;二是“分类决定危害”的单一逻辑难以契合信息在不同场景下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实质危害,导致信息级别对量刑的影响权重远低于违法所得和信息条数。为此,作者主张在坚持现有三分法框架的基础上,引入场景理论作为动态调适机制,并建构双层法益结构:阻挡层为个人信息自决权,背后层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通过设定信息用途、信息来源、参与主体三方面场景要素,形成信息升级与降级的认定规则,使信息分级保护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从而科学合理地裁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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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郑州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律和经济科学》主编吴应甲,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理工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马浩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宇石对上述论文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点评,并与其他在场嘉宾一起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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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二

四川祥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尚中以一起经历三级法院裁判的保证合同纠纷为样本,剖析执行和解担保在“明股实债”结构与印章瑕疵交叉下的效力认定困境。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签订时间推定、公司担保意思真实性审查及债权人善意判断,三级法院分别采信经验法则、书证优先、实质穿透与利益衡量,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根本原因在于执行和解担保性质模糊、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虚化、印章效力场景混同及“明股实债”权责错位。为此,应构建“书证初步推定—关联证据印证—异常情势穿透”的层次化事实认定方法,细化“善意相对人”的类型化审查标准,确立印章效力的场景化区分规则,厘清执行和解担保与执行担保的程序衔接,并在裁判中强化利益衡量的公开说理,以在债权人信赖保护与公司治理秩序、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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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硕士研究生李睿涵分析了车企推出的“智驾险”(智驾无忧服务)的法律属性与发展路径。该方案虽具备风险保障实质,但在《保险法》框架下因主体不适格(非持牌经营)、补偿责任附属于车险、缺乏精算基础、风险池封闭而难以认定为法定保险,形成“以服务之名,行保险之实”的监管困境。长期依赖此类方案可能引发事故鉴定不公、财务可持续性存疑及冲击金融秩序等风险。为此,应引导其向真正的保险转型:构建跨行业数据共享与第三方存证平台,打破车企数据垄断;深化智驾系统升级的备案监管,明确每次升级的责任边界;保险行业联合探索商业模式创新,主导风险定价权;制定统一的评价体系与独立鉴定标准。通过制度协同,使“智驾险”从车企营销承诺演进为名实相符的法定保险业务,实现技术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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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法学院本科生马浩博聚焦网络暴力中“起哄者”“跟风者”的共同犯罪认定困境。传统共犯理论要求明确意思联络,难以适应网络暴力行为分散、主观关联模糊、危害累积的特征,导致司法出现“全案不罚”或“泛化追责”的两极偏差。作者提出构建“主观恶意—行为贡献—危害后果”三维追责模型,建立层级化规则:一级核心起哄(如煽动、组织人肉搜索)追究主犯责任;二级积极跟风(多次转发附加辱骂)认定为从犯;三级轻微参与(少量中性转发)不追究刑事责任,辅以行政处罚。引入“默示合意”与“片面共犯”理论,采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因果关系,并设计量化评估体系将抽象概念转化为可操作指标。同时完善刑行衔接,明确自诉转公诉标准(如被害人自杀、严重精神损害等),强化平台取证义务。未来立法应增设专门条款并引入“累积犯”概念,以实现精准追责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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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尹详瑞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五大核心难题类比为“希尔伯特问题”,涵盖:登记客体范围指向不清(如山岭界定混乱、荒地冰川是否登记存疑);与国土空间规划部分内容重叠(但指出“关联”不等于重复登记,确权登记仍有必要);自然资源分类标准迥异(各地依据不同,建议以“三调”为基础统一为八类一级资源);质量评价缺乏统一标准(建议从完整性、原真性维度构建评价体系);信息平台建设不完善(数据交互不畅、安全保障不足)。破解路径包括:廓清客体涵义,以“强资产性—弱资产性”划分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边界;明确分类划分原则与具体二级类;出台统一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制定统一数据汇交标准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通过系统改革,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更好地承担生态管护与产权确认双重职责,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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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崔薇系统研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首先梳理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订入—效力—解释”三层规制体系,其中订入规则要求保险人对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通过分析近年裁判文书数据发现,实务中存在格式条款范围认定模糊(如隐性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难以证明(口头形式无法追溯、书面签字未必反映真实理解)、履行成本过高易流于形式、操作标准不统一(加粗加黑是否足以引起注意、签字能否证明尽到说明义务)等困境。为此,建议引入犹豫期制度赋予投保人反悔权,规范提示方式(特殊标识、专门列出、提供合同详解版),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培训与销售行为管理,并通过“双录”(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存证强化证据留存。这些措施有助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减少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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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本科生马语谦聚焦粤港澳大湾区数字货币反洗钱规则的衔接问题。内地对虚拟货币采取严格禁止态度,香港实行牌照监管,澳门则谨慎限制,三地规则差异显著,易被利用形成跨境洗钱通道。尽管已有CEPA、谅解备忘录、跨境数据验证平台等合作基础,但仍面临治理主体协调不足、操作标准不统一、信息交换受限、数据保护规则差异等挑战。为此,应在坚持国家金融安全底线与“一国两制”框架下,统一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监控标准,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协作机制,升级智能化监测与跨链追踪技术,健全支付结算协同机制,并强化专业人才保障。通过这些措施,推动三地反洗钱规则从形式对接走向实质协同,构建系统性的区域治理模式,以有效防范数字货币跨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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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星月、西安培华学院本科生纪抱佛等共同参与了论文汇报时的交流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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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邓君韬,成都中医药大学讲师、《法律和经济科学》主编阳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一级警长张宁,对上述论文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点评,并与其他在场嘉宾一起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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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本次论坛共收到投稿论文1061篇,其中,大约50%是本科生同学,20%是硕士生和博士生同学,30%是来自政府和实务界的同仁,共选出获奖论文138篇(占比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