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经济科学

法学实证 | 环保法庭能否推动企业实质性的绿色创新?

发表时间:2026-04-28 09:14
【编在中国,环境治理长期面临“行政执法强、司法监督弱”的困境。尽管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日益完善,但行政手段的短期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环境污染未得到根本性逆转。为破解这一难题,自2007年起,中国开始探索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试图通过司法专门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构筑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一个根本性问题始终存在:环保法庭的设立,究竟只是增加了象征性的“司法摆设”,还是真正从底层逻辑上改变了企业的行为模式?它们促进的是企业“刷数据”式的策略性创新泡沫,还是能带来真实环境效益的实质性创新突破?
就该选题,上海财经大学范子英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超副教授已经接续开展过研究:
马超,罗玉峰,阮蔷. 环保法庭何以有效?——能动司法视角下的实证分析 [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 34 (06): 90-102.
范子英,赵仁杰. 法治强化能够促进污染治理吗?——来自环保法庭设立的证据 [J]. 经济研究, 2019, 54 (03): 21-37.
那么,这篇论文的分析角度有何不同?
【来源】Xiangrui Yin,“Could environmental courts promote substantive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cities of China”,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Volume 1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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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简介】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是同时被SSCI和SCIE收录的知名期刊,对研究创新性、方法严谨性和政策启示要求较高,属2025年JCR Q1、中科院经济学大类二区、影响因子5.6。
【作者简介】尹详瑞,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治、自然资源产权改革、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土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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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以2003年至202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双重差分法(DID),系统考察了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填补了以往研究在司法制度与企业行为交叉领域的空白。研究发现:(1)环保法庭显著促进了企业绿色创新,且该结论经过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2)其作用机制在于提高了“企业环境关注度”和“环境司法效率”;(3)异质性分析表明,该促进作用在发展预期良好、非国有以及处于“十三五”期间的企业中更为显著;(4)更重要的是,环保法庭并未催生“绿色创新泡沫”,而是实实在在地重塑了企业的创新体系,推动了实质性绿色创新。此外,政府绿色补贴能与环保法庭形成显著的协同增效效应。该研究为理解中国环境司法改革的实际效能提供了关键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撑。

一、导论

在发展中国家,环境规制常面临“命令控制型”手段失灵与“市场激励型”工具不足的双重困境。中国尽管建立了庞大的行政监管体系,但执法力量分散、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长期治理效果不足。在此背景下,司法系统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约束力量,其制度价值被寄予厚望。然而,环保法庭究竟是“有牙齿的老虎”还是“无力的稻草人”?学界对此缺乏系统的量化证据。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研究缺口,利用中国A股上市公司长达20年的大样本数据,将“环保法庭”这一法学概念与“企业实质性绿色创新”这一经济学议题建立因果联系。
研究构建了一个包含企业财务、绿色专利、城市特征及环保法庭设立时间在内的面板数据集。通过经典的DID模型,将设立环保法庭的城市作为处理组,未设立的作为对照组,量化评估了制度冲击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净效应。研究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使当地企业的绿色创新产出显著提升约20%。这一效应不仅统计显著,更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它表明司法专业化能够转化为企业看得见的成本收益考量。
为厘清作用机理,研究将“企业环境关注度”和“环境司法效率”作为中介变量。结果显示,环保法庭通过“敲山震虎”——提高企业对环境风险的警觉,以及“畅通渠道”——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双管齐下驱动企业转向绿色创新。更重要的是,本文通过分析创新泡沫与创新结构,有力地回应了“企业是否在策略性应付”的质疑:环保法庭并未导致专利数量膨胀而质量低下的“泡沫”,反而促使企业通过挤占非绿色创新资源来加大绿色创新投入,是一种真实的结构性转型。

二、数据

一是通过CSMAR、CNRDS等数据库获取了2003-2023年间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治理结构数据和绿色专利数据;二是收集并核对了有关环境司法改革、环境司法效率以及各地设立专门环保法庭的数据,通过浏览各级法院官网、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逐一确认;三是通过上市公司年报的文本分析,构建了“企业环境关注度”指标——利用Word2Vec模型扩展了23个环境与生态相关词汇,统计其在年报中出现的频率;四是从气候数据商店获取了ERA5再分析资料,计算出各城市的“通风系数”,作为工具变量。数据清洗过程严谨。研究剔除了金融类、ST或*ST类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并对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缩尾处理,最终获得45218个公司年度观测值。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对核心变量“绿色创新”的测度兼具“数量”与“质量”维度。它不仅统计了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GPAP)和授权量(GPAU),还进一步引入了“被引次数”作为质量的代理变量。因为只有高质量、高被引的专利才代表着真正的技术进步。此外,研究巧妙地构建了“绿色创新泡沫”指标——即绿色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之间的标准化差值。如果环保法庭只是催生了大量为“凑数”的低质专利,那么泡沫指数会显著上升;反之,如果泡沫指数不变甚至下降,则说明改革推动了实质性创新。这一指标设计,为区分“战略性创新”与“实质性创新”提供了可操作的量化方案。

三、环保法庭与企业绿色创新:基准结果与机制

实证分析首先验证了核心假说。在控制了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董事会结构、盈利能力等系列变量以及年份和行业固定效应后,DID估计量显示:环保法庭的设立使处理组企业的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显著提高了约19.6%和19.5%。这一结果在更换被解释变量(专利被引次数)、安慰剂检验、PSM-DID匹配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排除了其他偶然因素的干扰。
平行趋势检验是DID的关键前提。研究显示,在环保法庭设立前的四年里,处理组与对照组的绿色创新趋势无显著差异;而在设立后,处理组企业呈现明显的上升拐点。这有力支持了因果推断的有效性。为进一步解决环保法庭选址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即环境压力大的地区更可能设立法庭,而这些地区的企业本身创新动力也更强,研究采用“通风系数的倒数”作为工具变量。通风系数低意味着污染物扩散慢、空气污染重,政府面临更大的治理压力,从而更可能设立环保法庭;而通风系数由气象地理条件决定,与单个企业的创新决策无直接关联。两阶段回归结果证实,在剔除内生性偏误后,结论依然稳健。
机制分析揭示了环保法庭作用的“黑箱”。中介效应模型显示,环保法庭约三分之一的效应是通过提升“企业环境关注度”实现的。换言之,环保法庭的存在像一座“警钟”,时刻提醒企业管理者:环境违法不再是罚款了事,而是可能面临诉讼、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从而倒逼管理层将注意力转向绿色技术。另一个等量齐观的中介路径是“环境司法效率”——环保法庭的专业化使得环境案件审理更快、执行更到位,企业无法再通过拖延战术规避责任,违规的“确定性成本”大幅上升,使得合规性绿色创新成为更具性价比的选择。

四、谁更敏感?——异质性分析

环保法庭的影响并非一刀切,而是在不同企业、不同时期呈现出显著的异质性。从企业微观特征看,非国有企业对环保法庭的反应更为剧烈。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本身承担着稳就业、增税收等多元社会目标,且与地方政府关系紧密,往往能获得一定的“隐性保护”,因此对司法压力的感受相对钝化。而非国有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面对环境司法带来的刚性成本上升,它们更倾向于通过实质性技术创新来构建长期竞争优势,寻求“波特效应”式的补偿。
从发展预期看,对未来前景乐观的企业,其绿色创新受到环保法庭的推动作用更强。因为绿色研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只有那些对未来有信心、不急于套现的企业,才敢于押注这一赛道。环保法庭的作用在于“临门一脚”——它提高了污染的预期成本,使得“绿色”不再是道德包袱,而是规避风险、获取未来的战略投资。
从宏观政策周期看,环保法庭的促进效应在“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达到顶峰,而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则不显著。这反映了政策叠加效应: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打响,环保法庭改革与行政上的环保督察、绿色金融等政策形成合力,企业对环境信号的敏感度被推至历史高点。司法改革不是孤立的,它嵌入在更大的制度变迁中,其效力随着社会共识的增强而被放大。

五、进一步讨论

本文最具原创性的贡献在于区分了“数量”与“质量”、“实质性”与“策略性”创新。实证结果显示,环保法庭的设立并未显著影响“绿色创新泡沫”指标。这意味着,企业增加的绿色专利申请并非“凑数”的垃圾专利,而是有真实技术含量的发明——否则,授权率会显著下降,泡沫指数会上升。环保法庭遏制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更具说服力的是对“创新结构”的分析。研究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使得企业绿色专利占全部专利的比重显著上升。由于一个企业的研发资源是有限的,这意味着企业是通过“挤占”非绿色创新的资源来投向绿色领域。这不是“做加法”式的表面繁荣,而是“结构调整”式的存量变革。企业实实在在地将研发力量从普通技术转向了环境友好型技术。
最后,政策协同分析为政府提供了重要启示。研究检验了“政府绿色补贴”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环保法庭与绿色补贴存在显著的协同效应:在获得补贴的企业中,环保法庭的创新促进作用被进一步放大。司法压力和财政激励双管齐下,效果最优。这提示政策制定者,单一工具难以撬动企业行为,制度约束与市场激励的组合拳才是破局关键。对于那些既没有司法压力、又没有补贴激励的企业,绿色转型的动力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