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经济科学

法学实证 | 法学期刊提倡独作提升了学术研究水平吗?基于上百家法学期刊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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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5-19 16:02作者:戴治勇,张潇,米传振
摘要:为杜绝论文“挂名”乱象,一些法学学术期刊提倡单独署名。尽管这类倡议减少了联合署名,有效治理了“挂名”乱象,但也抑制了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法学研究论文的合作率明显低于政治学、民族学、教育学、社会学、语言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与文学、哲学更为接近。提倡单独署名使法学学术论文的生产机制变得更个体化,使法学研究变得更去社会科学化。以25家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学术期刊为实验组、100家未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学术期刊为对照组,运用双重差分法对提倡单独署名能否显著提升法学学术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平均引文数、影响力指数等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提倡单独署名并未显著提升法学学术期刊的平均引文数和影响力指数。进一步分析发现,虽然基准回归显示提倡单独署名有利于提升相关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但是该提升作用并不稳健。提倡单独署名抑制了法学学术交流合作,未显著提升期刊综合影响力与学术水平,对法学学术期刊的整体影响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应改变对合作的歧视和对独作的偏爱,可探索建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通讯作者制度和开展按作者姓氏笔画排序试点等措施来完善法学学术期刊论文的署名规则。
内容导读
提倡单独署名的目的是治理学术成果署名中的学术不端现象,净化学术风气。2005年,在“中国法学期刊与法学研究 ”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指出,应甄别刊发师生合署论文,为鼓励后进,指导老师应署名在后。由于导师“挂名 ”学生论文的情况屡见不鲜,2006 年“中国法学期刊发展与协作 ”研 讨会提出,论文应以个人独创为上,不提倡师生合署,但不拒绝联合署名 ,应以质量作为评判合作论文的用稿标准。还有观点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合写论文是不可能的,为净化学术风气,不宜提倡合作。可见,为了治理导师“挂名”乱象,当时的法学期刊提出应甄别师生合作论文的真实性,但由于信息甄别难度大,提倡单独署名实为退而求其次的无奈选择 。
目前,也有一些法学学术期刊要求独作,直接禁止联合署名。例如,《法律科学》在《关于不再接受合作署名稿件投稿的公告》明确:将不再接受两名及两名以上作者合著署名稿件的投稿,仅接受独立作者署名投稿https://flkx.nwupl.edu.cn/dgxz/47696.htm);《法商研究》也仅接受独立作者,拒绝合作论文《法学研究》倡导法学论文发表时独立署名,并优先安排独著论文的编校和刊发,并表示“谨慎对待师生合作署名作品”(https://faxueyanjiu.ajcass.com/CommonBlock/GEtSitedescribeDetail/12784?pChannelID=12775&channelid=12784)。
与国内外的同行相比,我国法学研究的合作率明显较低,学者更像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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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提倡单独署名不利于法学学术期刊和中国法学研究的长远发展。权威法学学术期刊有着 引领法学研究的影响力,亦有责任提升法学研究水平 。权威法学学术期刊提倡单独署名乃至禁止联合署名会导致学者们单打独斗、闭门造车,从而改变法学研究的知识生产模式,弱化学者个人之间、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法学学科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法学期刊与其他社会科学期刊之间的交流,不利于法学学术期刊的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最终不利于法学研究的长远发展。同时,提倡单独署名使法学研究有脱离司法实践的危险。法学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各有优势,提倡单独署名阻碍了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合作,利于实践经验进入学术,从而导致研究内容脱离实际,法学期刊和法学研究将变得学院化、同质化。
一、研究思路

问题的提出:针对法学界“独作迷思”现象,提出核心问题——单独署名是否能提升学术水平?

文献综述:梳理法学期刊署名规则的历史背景与争议,指出现有研究缺乏实证支持。

理论分析:从知识生产规律、学术合作必要性等角度,论证单独署名可能抑制法学研究的科学化与跨学科发展。

二、实证检验:

合作率对比:通过统计125家法学与其他学科顶级期刊的论文合作率,发现法学合作率极低。

双重差分法(DID):以25家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期刊为实验组,100家未提倡的为对照组,分析政策对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等指标的影响。

稳健性检验:通过平行趋势检验、个体与时间安慰剂检验、数据缩尾处理,验证结果的可靠性。

政策建议:提出改革署名规则的具体路径,如建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按姓氏笔画排序署名、引入通讯作者制度等。

三、数据来源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10—2022年)》的期刊影响力数据(总被引次数、综合影响因子等)。

125家法学学术期刊的署名规则、合作率、基金论文比、出版周期等信息。

补充数据:

期刊官方网站、中国知网数据库的公开信息(如创刊时间、审稿制度)。

其他学科顶级期刊的合作率数据(如《经济研究》《管理世界》)。

四、研究方法

双重差分法(DID):实验组(25家提倡单独署名的期刊)与对照组(100家未提倡的期刊)对比。

控制变量包括创刊时间、论文篇幅、是否CSSCI/CLSCI来源期刊、基金论文比等。

统计描述与对比分析:通过表格展示法学与其他学科合作率的差异。

稳健性检验:

平行趋势检验:验证实验组与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的趋势一致性。

安慰剂检验:随机生成伪实验组或改变政策时间,排除其他干扰因素。

数据缩尾处理:处理异常值对回归结果的干扰。

五、法学学术期刊论文署名规则的完善路径

合作率实证研究与回归分析均表明应当破除“独作迷思 ”,因此,可对完善法学学术期刊论文署名 规则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法学学术期刊应当改变对合作论文的歧视和对独作的偏爱。中国法学研究的提升途径之一是开展更多实质性合作,合作论文既在所难免,又符合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还利于司法实践 经验进入法学学术。比如,重大项目课题往往是由多人团队协作攻坚,法律实证研究以及法学交叉学科的发展亦需要合作。再比如,年长的研究者经验丰富、眼光精准,而青年教师精力充沛、思维活跃,两者开展合作能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第二,对于合作论文可以建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为了杜绝师生联合署名论文中的“挂名 ”乱象,学术期刊不得已才提倡独作。为规制科技类期刊的不当署名现象,有研究者建议要求所有作者声明对论文的贡献并承诺对论文的诚信负责,从而通过作者贡献声明制度来减少不当署名现象。作者贡献声明制度本质上是一个信息甄别机制,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亦需要作者的学术诚信与自律,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挂名”、强行索要署名等不当署名现象 。

第三,对于联合署名论文,可以试点推行按姓氏笔画排序规则来分配作者顺序。除了由论文作者自由协商署名顺序,法学界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期刊的办刊经验。在国外,联合署名经济学论文往往按作者姓名的字母顺序分配排名,其直接的好处就是对所有作者一视同仁而不考虑个人相对贡献,从而简化了科研人员的协作过程。当然,只要是合作论文,无论如何安排署名顺序,总是会有排在第一位的所谓“第一作者 ”,从而可能让这个“第一作者 ”获益更多。为了解决该问题,有研究在《美国经济 评论》上提出了“认证随机顺序 ”署名规则。比如,在两位作者的合作模式中,可以在作者名字之间添加符号“ⓡ”以表明按随机顺序排列署名。考虑到我国国情 ,为优化法学论文的生产机制以及加强跨学科研究,国内学术界对于合作论文的署名顺序可试点按姓氏笔画排序。按姓氏笔画排序分配署名权的好处是平等对待所有作者,减少了潜在合作者的沟通成本,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促进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融合 。

第四,对于合作论文,可以探索建立通讯作者制度。合作论文署名的国际惯例是标注通迅作者。 通讯作者是责任作者,对论文的所有内容负责。对于师生合作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更便于学术交流。在国内期刊界,通迅作者制度在合作程度高的自然科学、管理学领域中的认可度较高。教育学顶级期刊《教育研究》在 2022 年建立了通讯作者制度,要求通讯作者是研究负责人或师生合作中的导师。为了促进学者们合作开展法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坚,法学学术期刊亦可考虑建立通讯作者制度。

六、评议

选题价值:直面中国法学界的“独作迷思”问题,对学术政策优化具有现实意义。

方法严谨:采用DID模型,结合多重稳健性检验,增强了结论的可信度。

数据全面:覆盖125家法学期刊及多学科对比数据,支撑了跨学科分析的结论。

政策建议具体:提出的作者贡献声明、通讯作者制度等建议具有可操作性。

该研究揭示了“一刀切”署名规则的潜在弊端,呼吁学术界平衡学术规范与学科发展需求。未来研究可结合访谈或问卷调查,深入探讨学者合作意愿与制度约束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学术评价体系。

来源:戴治勇,张潇,米传振. 独作迷思:提倡论文单独署名能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吗?——基于125家法学学术期刊的实证研究 [J/OL].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 (03): 71-84.